照顧者繼承特別貢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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照顧者繼承特別貢獻

長期照顧被繼承人之人,可依民法§1149請求酌給遺產,或主張貢獻分取得更多份額。

民法§1149(扶養受益人酌給遺產) 民法§1173(歸扣) 繼承編修正草案(貢獻分)
民法§1149: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,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繼承人之有無,酌給遺產。此條亦擴及對非繼承人之長期照顧者之保護。
照顧者身份
照顧年數與強度
用於估算等值機構照顧費用,可依實際情形調整。
費用與遺產資料
含自費購買照護用品、醫療耗材、無障礙設施等費用。
用於計算建議主張之比例,可填概估金額。
結果 · 照顧貢獻試算

試算結果

以下為依您輸入資料估算之照顧貢獻價值與建議主張策略,僅供初步參考。

⚖ 律師訴訟策略備忘
關鍵證據清單:照護日誌(逐日)、醫療收據、藥費單據、長照評估報告、Line 截圖、家人或鄰居書面證詞。
時效注意:§1149 請求應於繼承開始起 2 年內聲請,逾期不予受理,建議在死亡後第一時間啟動評估。
訴訟路徑:① 先召開親屬會議請求酌給 → ② 若不召開或決議不公,向家事法院聲請(§1132) → ③ 大額案件可與遺產分割訴訟合併審理。
繼承人 vs 非繼承人:繼承人於分割協議或分割訴訟中主張特別貢獻;非繼承人只能走 §1149,酌給金額實務上約為估值的 30–60%。
📊 會計師費用文件備忘
可佐證費用:長照機構報價單、居家照顧收據、醫療耗材明細、輔具購置單據、救護車費用。
機會成本文件:照顧者薪資記錄(辭職前後)、勞保投保薪資查詢。
稅務提示:§1149 酌給屬遺產分配性質,不另課贈與稅;若酌給超出法定份額,超出部分應評估申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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