子女扶養費計算
← 返回

子女扶養費計算

依民法§1084、§1116-2,按雙方稅後收入比例計算各方應分擔之扶養費,支援多名子女。

雙方收入
甲方(請求人)
乙方(義務人)
子女資料
⚖ 訴訟策略提示
§1116-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連帶扶養義務,收入比例為法院主要參考依據。
調整可主張對方有隱匿收入(調薪紀錄、匯款、資產)要求法院命提出財產聲明。
起算扶養費得請求自起訴時起算,亦可主張自提出請求之日起算(有催告紀錄較有利)。
調整扶養費得隨物價、子女需求或雙方收入變動聲請法院酌定調整(非永久固定)。
收入比例
甲方月收入
乙方月收入
甲方占比
乙方占比
各子女扶養費明細
每月應給付金額
乙方每月應給付甲方
說明:本試算以雙方稅後收入比例為基礎,依§1116-2計算各方應分擔比例。法院實際裁定時亦會考量子女實際需求、雙方生活水準及其他特殊狀況。扶養費標準可參考各縣市政府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