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繼承流程時間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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繼承流程時間軸

輸入死亡日期與遺產狀況,自動產生個人化待辦清單,告訴你每項期限還剩幾天、要去哪裡辦。

📅被繼承人死亡日期
🔔知悉得繼承之日(拋棄/限定繼承期限起算)
依民法§1174 II,拋棄繼承 3 個月期限自「知悉其得繼承之時」起算,非一律以死亡日起算。若不確定或為一般情形,可留空,系統將以死亡日為起算日。
📋遺產狀況(可多選)
所有待辦事項
📋 注意事項: 以上期限為法律規定,逾期可能面臨罰款或喪失權利。實際辦理時請攜帶相關文件,建議提前確認各機關受理時間。
已過期項目若尚未辦理,請儘速諮詢律師或相關機關處理補救方式。
📊 遺產稅申報文件清單
不動產:土地登記謄本、繼承日公告現值(地政事務所)、建物謄本、房屋稅籍證明。
金融資產:各銀行存款餘額證明(繼承當日)、股票庫存(上市收盤均價;未上市用資產淨值法)、基金單位數及淨值。
保險:各壽險保單死亡給付通知書(確認是否納入遺產)、投資型保單帳戶價值證明。
其他:遺囑正本(若有公證遺囑須備公證書)、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/繼承人/繼承人配偶之資料(遺贈稅法 §15 視為遺產課稅;§15 第 1 項第 1 款配偶受贈部分,經憲法法庭 113 憲判 11 號宣告部分違憲,須於 2026/10/28 前修法,計算結果可能變動)、債務文件(借款合約、稅單欠費)。
申報期限:6 個月(遺贈稅法 §23),若繼承人在國外可延長,但須事先申請。
⚖ 律師策略備忘
遺囑效力:若遺囑效力有爭議(形式不符、受脅迫),應於繼承開始後盡早提出確認訴訟,拖延越久越不利。
拋棄繼承決策:3 個月期限緊迫(自知悉得繼承之時起算,§1174 II),若遺產中有不明債務,建議先陳報遺產清冊(§1156)做限定繼承,而非倉促拋棄。
特留分侵害:扣減請求權行使期限民法未明文,實務及學說分別援用§1146(繼承回復請求權,知悉起 2 年/繼承開始起 10 年)或§197 之 2(侵權請求權,知悉起 2 年/行為起 10 年),見解分歧,應及早清查遺囑及生前贈與並諮詢律師。
遺產分割訴訟:若繼承人意見不一致,可提起遺產分割之訴(家事事件法),法院得斟酌各繼承人需求決定分割方法,非必然均分現金。
繼承五大關鍵期限
  1. 30 日內:死亡登記+健保異動。戶籍法§48、健保法§18。逾期可能罰鍰/溢繳保費。
  2. 3 個月內: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陳報。民法§1174、§1156。3 個月自「知悉得繼承之時」起算,非一律以死亡日起算。
  3. 6 個月內:申報遺產稅。遺產及贈與稅法§23。可申請延期 3 個月(§26)。完稅/免稅證明為後續過戶必備文件。
  4. 6 個月~2 年內:依遺產類型過戶與請領。不動產(土地法§73,6 個月)、車輛、股票、人壽保險(保險法§65,2 年)、勞保遺屬年金(勞保條例§65-1,5 年)。
  5. 次年 5 月 31 日前:代申報所得稅。所得稅法§71。被繼承人當年度之綜所稅由繼承人代為申報。
常見問題
拋棄繼承的 3 個月是從死亡日起算嗎?
不是。依民法§1174 第 2 項,拋棄繼承之 3 個月期限自「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」起算,而非一律以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。例如旁系血親繼承人若晚於死亡日才得知有繼承權(如先順位繼承人均拋棄),其 3 個月期限自得知時起算。實務上應保留得知時點之證據,以利日後舉證。
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哪個比較好?
兩者性質不同:拋棄繼承(§1174)自始非繼承人,完全不繼承財產與債務;限定繼承(§1156)仍為繼承人,但僅以遺產清冊所列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。台灣自 2009 年修法後採「全面限定繼承」,繼承人法定上即享有限定責任之保護,但仍應於 3 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以避免§1162-2 喪失限定利益。若遺產為純負債且無紀念性財產,拋棄較單純;若有不動產且不確定債務金額,宜選限定。
遺產稅申報期限是 6 個月,逾期會怎樣?
依遺產及贈與稅法§23,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申報。逾期未申報依§44 加徵應納稅額 1 倍以下罰鍰;漏報、短報依§45 加徵 2 倍以下罰鍰;故意逃漏依§46 處 1–3 倍罰鍰。可在期限屆滿前向國稅局申請延期 3 個月(§26)。完成申報並繳清稅款後,國稅局會核發完稅/免稅證明,作為日後不動產過戶、銀行解約必備文件。
不動產一定要在 6 個月內過戶嗎?
依土地法§73 第 2 項,繼承登記應於繼承發生之日起 6 個月內辦理。逾期每超過 1 個月按應納登記費(公告現值 0.1%)加徵 1 倍罰鍰,最高 20 倍。需先取得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、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、遺產分割協議書(若有)等,才能向地政事務所辦理。若繼承人意見不一致無法協議分割,可先辦「公同共有登記」保留權利。
人壽保險是否要列入遺產課稅?
原則上:依保險法§112 及遺產及贈與稅法§16 第 9 款,被繼承人為要保人並指定有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,不列入遺產課稅。例外:實務上國稅局及最高行政法院認,若有「重病投保」「躉繳投保」「短期密集投保」「鉅額投保」「舉債投保」「高齡投保」等實質課稅 6 大態樣,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仍認定為遺產。投資型保單之帳戶價值通常需列入遺產。
繼承人意見不合,遺產分不出來怎麼辦?
依民法§1164,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(除遺囑禁止分割或法律規定不得分割者)。協議分割不成時,得依家事事件法向法院聲請遺產分割之訴,由法院斟酌各繼承人需求、遺產性質決定分割方法(變賣、原物分割、價金補償等),非必然均分現金。實務上家事法院會先安排調解,調解不成才進入裁判。期間若有人單獨處分遺產,可能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。
找不到被繼承人遺產怎麼辦?可以查嗎?
可以。繼承人得向國稅局申請「金融遺產資料」一站式查詢服務(自 2017 年起),一次取得被繼承人之存款、投資、保險、不動產等資料。需備妥申請人身分證、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謄本至國稅局臨櫃辦理(通常 7–14 工作天)。另可向各銀行、證券公司個別查詢;不動產可向地政機關調閱全國地籍異動索引;車輛向公路監理所查詢。若懷疑有被隱匿遺產,可進一步聲請遺產清冊或提起遺產分割訴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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