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單受益人 vs 特留分試算
指定受益人獨拿身故保險金,其他繼承人可以主張嗎?本工具判斷保費是否「顯失公平」並計算可扣減金額。
📌 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1395 號:身故保險金原則上不屬於遺產,由指定受益人獨享。但若保費顯失公平(如臨終前集中投保、保費佔遺產比例過高),其他繼承人得主張扣減、回復特留分。
A · 保單資訊
B · 繼承人資訊
C · 風險指標(可複選)
經濟學上稱為「自殺式投保」,實務常被認定顯失公平
3 年內躉繳超過一般年收入 10 倍以上
指定給無繼承權之第三人風險最高
排擠遺產供特定人受益,加重顯失公平認定
透過受益人安排間接侵害配偶應繼分
⚖ 訴訟策略提示
§1187遺產扣減權:受特留分侵害之繼承人得對受讓人請求扣減(類推適用)。
保險法§112受益人經指定者,保險金不列入遺產,但不得侵害特留分為法院常見見解。
107台上1395最高法院見解:若保費支出顯失公平,他繼承人得請求受益人返還相當金額。
時效§1146 繼承回復請求權:自知悉被侵害時起 2 年;自繼承開始時起 10 年。
舉證檢附被繼承人投保當時健康狀態、保費來源、投保時點,證明構成顯失公平。
風險評估
保費 / 遺產總額(含保單)—
風險分數—
顯失公平認定風險—
特留分計算
遺產總額(不含保險金)—
計入保費後「實質遺產」—
應繼分(每位繼承人)—
特留分(每位繼承人)—
可主張扣減金額(上限)
—
重要說明:本試算為參考模型。實務上是否認定「顯失公平」由法院綜合被繼承人投保動機、經濟狀況、保費與遺產比例、是否規避特留分等因素酌定。金額非保證,建議諮詢律師。
本工具計算結果僅供參考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實際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