限定繼承 · §11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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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定繼承債務試算

依民法§1148,台灣自2009年起全面採限定繼承制度,繼承人無需辦理任何申請,清償債務上限即為遺產總額。本工具協助計算淨遺產及各繼承人實際責任。

A · 遺產資產
遺產總額 $ 0
B · 遺產負債(被繼承人的債務)
負債總額 $ 0
C · 繼承人人數
資產負債概覽
遺產總額
負債總額
淨遺產(資產 − 負債)
繼承人責任分析
債務清償順序 §1159
  • 遺產管理費用(聲請法院費用、管理人報酬等)
  • 喪葬費(合理喪葬支出)
  • 繼承債務(各類債務,依比例清償)
  • 遺贈(清償完債務後方可執行遺贈)
⚑ 2009年後限定繼承全面適用
台灣自2009年修法後,全面採限定繼承。繼承人不需辦理任何申請,債務清償上限即為遺產總額。繼承人不必以自有財產清償被繼承人債務。
建議行動
⚖ 律師訴訟策略備忘
詐害行為撤銷(§244):若被繼承人生前有脫產行為,債權人得在2年內依§244請求法院撤銷,律師應評估是否有可追索之生前轉移。
拋棄繼承時機:若遺產明顯資不抵債,建議在知悉繼承起3個月內(§1174)辦理拋棄,並注意是否有連帶保證責任無法拋棄。
遺產清算(§1156):債務不明確時,可向法院聲請清算,公示催告債權人申報,防止後續糾紛。
潛在債務注意:稅務欠款(含滯納金)、票據責任、侵權損害賠償,常被繼承人忽略,應全面查核。
法律依據:民法§1148(限定繼承)、§1154(共同繼承)、§1156(遺產清算)、§1159(清償順序)、§1174(拋棄繼承)。本試算僅供參考,實際情形請諮詢律師或會計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