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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滅時效計算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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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tep 1 of 2 · 請求權資訊

消滅時效計算

選擇請求權類型,系統依民法規定自動計算時效截止日與剩餘天數。

一般請求權
一般請求權
借款本金、一般契約債務、不當得利、其他未特別規定者
15 年
定期給付(民法第126條)
利息、紅利、租金、贍養費
利息、紅利、租金(房地)、贍養費、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
5 年
特定職業報酬(民法第127條)
旅館、飲食店、娛樂場所費用
住宿費、飲食費、座費、消費物代價及墊款
2 年
運送費及墊款
各類運送費用及運送人所墊之款
2 年
動產租賃費
以租賃動產為業者之租價
2 年
醫療報酬(醫師、藥師、看護)
診費、藥費、護理報酬及其墊款
2 年
律師、會計師、公證人報酬
專業服務報酬及墊款,含當事人文件返還請求
2 年
技師、承攬人報酬
工程技師、各類承攬工作之報酬及墊款
2 年
商人、製造人、手工業人商品代價
所供給商品、製造物及產物之代價
2 年
繼承相關時效
繼承回復請求權
繼承權被侵害時,真正繼承人向表見繼承人主張回復
雙重時效:知悉起2年 / 繼承開始時起10年
2 年 / 10 年
特留分扣減權(§1225)
遺囑侵害特留分時,繼承人得依§1225 行使扣減權;行使期限民法未明文,見解分歧
見解分歧
特殊時效規定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人身傷害、財產損失、名譽侵害、隱私侵害等
雙重時效:知悉起2年 / 侵權行為時起10年
2 年 / 10 年
勞工薪資請求權
工資、加班費、特休未休折算,各期薪資各自起算
5 年
民法第128條:消滅時效,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。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,自為行為時起算。
結果 · 消滅時效分析

時效計算結果

依民法規定計算,以下為本案請求權之時效截止日與現況。

使用步驟
  1. 選擇請求權類型:一般請求權(§125 十五年)、定期給付(§126 五年)、§127 二年特定職業報酬、侵權行為(§197 雙重時效)、繼承回復請求權(§1146)等。
  2. 輸入起算日期:依民法§128 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;侵權行為與繼承回復請求權需分別輸入主觀知悉日(2 年)與客觀事故發生日(10 年)。
  3. 查看截止日與中斷選項:結果顯示時效截止日與剩餘天數。如已起訴、聲請調解或取得書面承認(§129),可輸入中斷日期重算;催告依§130 須於 6 個月內起訴。
常見問題
民法消滅時效有哪幾種期間?
①一般請求權 15 年(§125);②定期給付 5 年(§126);③§127 列舉之 8 款特定職業報酬與商品代價 2 年;④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雙重時效 2 年/10 年(§197)。
侵權行為的 2 年和 10 年怎麼算?
依民法§197 第 1 項,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(主觀),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(客觀),以先到期者為準。
時效完成後債務人一定可以拒絕給付嗎?
依民法§144,時效完成後債務人「得」拒絕給付,須由債務人主動主張,法院不得依職權適用。同條第 2 項:時效完成後所為之承認,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。
如何中斷時效?哪些行為有效?
依民法§129:①請求(§130 催告須於 6 個月內起訴);②承認(書面最有力);③起訴。與起訴有同一效力者包括:聲請支付命令、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、聲請強制執行等。中斷後重新起算(§137)。
催告(書面請求)真的可以中斷時效嗎?
依§130,請求中斷時效,若 6 個月內不起訴,視為不中斷。單純發存證信函催告僅讓時效暫停 6 個月,仍須在 6 個月內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。
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時效怎麼算?
依民法§1146 第 2 項,自知悉被侵害起 2 年;自繼承開始起逾 10 年者亦同。但司法院釋字第 771 號(2018)已宣告「10 年」部分違憲失效,實務改依§125 十五年或依個案類推 10 年,見解分歧。
勞工的薪資請求權時效是幾年?
工資、加班費、特休未休工資等屬定期給付,依民法§126 適用 5 年消滅時效,各期薪資自原應給付日起各自起算 5 年。
⚖ 律師時效策略備忘
中斷時效方法(§129):起訴、聲請調解、聲請支付命令、假扣押/假處分,均可中斷時效,中斷後重新起算。
催告效力有限(§130):催告僅使時效暫緩 6 個月,催告後 6 個月內須起訴,否則視為未中斷。
時效不完成(§139-143):天然災害、法定代理人欠缺等情形,時效於障礙消滅後 6 個月內不完成,可作為抗辯依據。
對方援引時效抗辯:應確認是否有中斷或不完成事由;若有,可主張時效尚未屆至,否則考慮其他救濟途徑(如不當得利、侵權行為)。
繼承請求權特別規定:繼承回復請求權依§1146:知悉起 2 年主觀時效;§1146 第 2 項原「繼承開始起 10 年」客觀時效經 釋字第 771 號宣告違憲失效,實務改依一般消滅時效(§125 十五年)或依個案類推 10 年,見解分歧。特留分侵害扣減權之行使期限民法未明文,實務及學說分別援用§1146(2 年/10 年)或§197 之 2(2 年/10 年),見解分歧,請勿僅以「§1225 知悉起 1 年」單一見解主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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