遺囑效力評估 · §118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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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囑效力評估

依民法§1189,台灣承認五種遺囑形式。本工具逐條檢核各形式的法定要件,協助判斷遺囑是否具備效力。

Step 1 · 選擇遺囑類型
效力評估結果
遺囑類型
通過要件
未通過要件
補充說明
可撤回性(§1219):遺囑人得隨時以下列方式撤回全部或一部遺囑:①另立新遺囑;②以字跡塗銷或撕毀原遺囑;③為與遺囑內容牴觸之生前行為。

特留分注意:遺囑內容即便有效,仍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(§1223)。若涉及特定繼承分配,建議同步試算特留分。
→ 前往特留分侵害試算
⚖ 律師訴訟策略備忘
遺囑執行人之選任(§1209):遺囑有效時,遺囑人得指定遺囑執行人,若未指定,繼承人得選定或聲請法院指定。
舉證責任:主張遺囑有效者負舉證責任,應證明遺囑人於作成時具完全行為能力且無意思表示瑕疵。爭議案件中常見以醫療紀錄、見證人證詞等佐證。
死後認領:父對非婚生子女可以遺囑為死後認領(§1065II),此時遺囑兼具身份法效力,需特別注意形式要件更為嚴格。
代書律師:實務上代筆遺囑之「見證人」若為協助代書之律師本人,應注意其是否具利害關係(如預計收取遺囑執行費用)。
法律依據:§1186(遺囑能力)、§1189(遺囑方式種類)、§1190-1195(各種遺囑方式要件)、§1198(見證人限制)、§1219(撤回)、§1223(特留分)。本工具僅就形式要件檢核,不涉及意思表示真意及其他實質爭議,實際情形請諮詢律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