贍養費試算
依民法第1057條,離婚後無過失且生活陷入困難的一方,得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贍養費。本工具依司法院公告標準提供參考範圍。
⚠ 重要聲明:中華民國法院贍養費無固定公式,本工具依常見裁判標準提供參考範圍,不代表法院實際判決。條件嚴苛,有工作能力者實務上極難獲判。
居住地區
請求方(離婚後生活困難者)
NT$
NT$
完全正常
部分受限
無工作能力
是
否
未滿40
40–49歲
50–59歲
60歲以上
負擔方(被請求者)
NT$
NT$
婚姻情況
年
人
他方單方有過失
雙方均有過失
⚠ 本試算僅供參考,實際判決由法院依個案裁量,可能與試算結果有相當差異。建議委請律師評估。
⚖ 律師訴訟策略備忘
聲請時機:可於離婚訴訟中一併聲請。離婚後單獨提起之時效,民法未明文;實務上贍養費屬定期給付者多適用 §126 五年短期時效、一次給付者適用 §125 一般 15 年時效,見解分歧,請諮詢律師個案判斷。
核心要件:① 判決離婚(非協議) ② 請求方無過失或過失較小 ③ 離婚後陷於生活困難(無財產、無工作能力、高齡)。
有過失方:雙方均有過失者,法院「得」酌減,但不一定全額駁回,可積極主張對方過失較重。
再婚:再婚後原則上喪失贍養費請求權(§1057 之「生活困難」要件不復存在),若已再婚應預告客戶風險。
給付方式:一次給付 vs 定期給付,評估對方支付能力、客觀預期收入,一次給付可避免日後執行困難。
核心要件:① 判決離婚(非協議) ② 請求方無過失或過失較小 ③ 離婚後陷於生活困難(無財產、無工作能力、高齡)。
有過失方:雙方均有過失者,法院「得」酌減,但不一定全額駁回,可積極主張對方過失較重。
再婚:再婚後原則上喪失贍養費請求權(§1057 之「生活困難」要件不復存在),若已再婚應預告客戶風險。
給付方式:一次給付 vs 定期給付,評估對方支付能力、客觀預期收入,一次給付可避免日後執行困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