剩餘財產差額
分配請求權
依民法第1030-1條,法定財產制婚姻關係消滅時,財產較少的一方得向另一方請求差額的二分之一。
⚖️ 適用條件:夫妻採法定財產制,且婚姻關係因死亡、離婚、改用其他財產制而消滅。分別財產制不適用本條。
婚姻關係消滅原因
計算步驟明細
甲方
乙方
請求時效計算器
另有絕對期限:自法律關係消滅時起 5年 內亦須行使(民法第1030-4條),兩期限以先屆至者為準。
民法第1030-1條第1項: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,如有剩餘,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,應平均分配。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。
民法第1030-1條第2項:依前項規定,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,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。(例如:一方對婚姻破裂有重大過失,或一方對家庭貢獻顯著不對等時,法院得依職權調整。)
民法第1030-4條(請求時效):第1030-1條之請求權,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,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自法律關係消滅時起,逾五年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