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單贈與稅 · 遺贈稅法§5-1
保單要保人變更贈與稅計算器
自2006年起,保單要保人變更時,以變更日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贈與,依遺贈稅法計算贈與稅。年度免稅額 244 萬元。
1 · 變更對象
2 · 保單價值準備金(變更日)
保價金數據可向保險公司申請「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」取得。每筆保單分別填入變更日之保價金。
3 · 當年度已贈與金額
法律依據:遺贈稅法§5-1(自2006年起,要保人變更時以變更日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贈與)、§20第1項第6款(配偶間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)、§22(年度免稅額244萬)、§19(稅率10%/15%/20%三級累進)。
試算結果
贈與稅試算明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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變更對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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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單筆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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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次贈與金額(保價金合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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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年度已贈與金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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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年累計贈與總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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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度免稅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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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稅額使用情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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剩餘免稅空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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贈與淨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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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納贈與稅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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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EMO · 會計師備忘
申報期限:要保人變更日起 30 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贈與稅。
保價金查詢:向保險公司申請「變更日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」,需載明變更基準日、保價金金額。部分保險公司可線上查詢或電話申請。
申報書填寫重點:贈與稅申報書第二聯「贈與財產明細」,財產種類勾選「其他」,說明欄填「保單要保人變更(保單號碼:XXX)」,金額填保價金。
多筆保單:同一年度內多次變更需合併申報,累計計算是否超過免稅額。
附件:保險契約影本、變更申請書影本、保價金證明。
保價金查詢:向保險公司申請「變更日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」,需載明變更基準日、保價金金額。部分保險公司可線上查詢或電話申請。
申報書填寫重點:贈與稅申報書第二聯「贈與財產明細」,財產種類勾選「其他」,說明欄填「保單要保人變更(保單號碼:XXX)」,金額填保價金。
多筆保單:同一年度內多次變更需合併申報,累計計算是否超過免稅額。
附件:保險契約影本、變更申請書影本、保價金證明。
MEMO · 律師備忘
§5-1 適用爭議:2006年以前之要保人變更不適用本條。實務上曾有納稅義務人主張變更日在施行前而免課贈與稅之案例。
保價金認定爭議:國稅局以「變更日」之保價金為課稅基礎,非保單面額或解約金。若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價金有異議,可申請重新鑑價。
生前變更 vs 遺囑指定:生前變更要保人屬贈與行為,適用贈與稅;若要保人死亡後由遺囑指定新要保人,則該保單價值計入遺產課徵遺產稅(§16)。
實質課稅原則:若短期內反覆變更要保人,國稅局可能援引實質課稅原則認定為規避稅負行為。
撤銷贈與:要保人變更後若欲撤銷,需於贈與稅核定前向國稅局舉證並申請撤回申報。
保價金認定爭議:國稅局以「變更日」之保價金為課稅基礎,非保單面額或解約金。若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價金有異議,可申請重新鑑價。
生前變更 vs 遺囑指定:生前變更要保人屬贈與行為,適用贈與稅;若要保人死亡後由遺囑指定新要保人,則該保單價值計入遺產課徵遺產稅(§16)。
實質課稅原則:若短期內反覆變更要保人,國稅局可能援引實質課稅原則認定為規避稅負行為。
撤銷贈與:要保人變更後若欲撤銷,需於贈與稅核定前向國稅局舉證並申請撤回申報。
依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5條之1(要保人變更視為贈與)、第19條(稅率)、第20條(配偶免稅)、第22條(年度免稅額244萬)。本試算僅供參考,實際稅額以國稅局核定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