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價金離婚財產分配

保單價值準備金
離婚財產分配

依民法§1030-1及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125號判決,保單價值準備金(保價金)屬婚後財產,應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。

核心概念:保險法§119所稱之「保單價值準備金」(保價金),係要保人得隨時終止契約而取回之金額。實務認定保價金為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,屬婚後財產範圍。婚前投保者,僅婚後增值部分列入計算。
甲方
婚後一般財產
NT$
NT$
婚後保單
乙方
婚後一般財產
NT$
NT$
婚後保單
財產明細(含保單拆分)
甲方
乙方

雙方淨值對比
民法§1030-1 第1項: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,如有剩餘,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,應平均分配。
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125號:保單價值準備金屬要保人之財產權,於法定財產制婚姻關係消滅時,應計入婚後財產,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範圍。
保險法§119: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,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,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。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。
⚖ 律師備忘 — 保價金離婚爭點
保價金舉證要點:向各壽險公司函查被保險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單,請求提供「基準日保單價值準備金」及「投保日期」,以區分婚前/婚後。
§1030-1 第2項抗辯:若保費全由一方薪資繳納,他方主張分配顯失公平時,可依第2項聲請法院酌減或免除分配額。
請求時效:自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 2 年不行使而消滅;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 5 年亦同(§1030-4)。
保全措施:若有對方可能解約領回保價金之虞,可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禁止保險公司給付解約金。
實務注意:投資型保單之「帳戶價值」與傳統保單之「保價金」計算基礎不同,應分別函查。
📊 會計師備忘 — 保價金查詢與稅務
保價金查詢管道:(1) 向壽險公會申請「投保紀錄查詢」;(2) 逐一向各壽險公司函查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;(3) 透過法院調查令函查。
婚前/婚後拆分:婚前已累積保價金 = 結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;婚後增值 = 基準日保價金 - 結婚日保價金。若無結婚日資料,可請保險公司提供歷年保價金明細推算。
稅務影響:保單解約時,解約金超過已繳保費總額之部分,屬「其他所得」,應計入要保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(所得稅法§14第1項第10類)。分配本身不課稅,但解約動作會觸發所得。
投資型保單:帳戶價值隨市場波動,建議以「基準日」帳戶價值為準,並保留當日對帳單作為佐證。
本工具僅供參考,實際法律認定請諮詢專業律師。